【法官说法】法院判决离婚后还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来源: yxfy 时间:2024-12-20 17:01:37

夫妻离婚,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对于有子女的家庭而言,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那么,在离婚后想变更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主观抚养意愿、客观抚养条件、未成年人的意愿等因素后,依法变更了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周某与潘某经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周某某由母亲潘某抚养,但暂时随父亲周某共同生活。2022年底,潘某将孩子接走,且潘某不久后再婚,并随其丈夫一起外出务工,女儿周某某经常独自在家无人照顾。每逢寒暑假回到郧西后就不愿意再回去同母亲继续共同生活,强烈要求留在郧西上学。为此,潘某经常想方设法带走女儿周某某,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矛盾,甚至报警,已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学业。为让女儿周某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加上女儿周某某也想回到周某处生活的意愿,父亲周某起诉至郧西法院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周某某已经满十二岁,应当征求其本人真实意愿,周某某表示其更愿意同父亲共同生活,且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跟这边的关系更深。考虑到周某某随母亲潘某生活的具体情况以及其真实意愿,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耐心调解疏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周某某变更为周某抚养,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周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至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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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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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抚养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的变更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充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父亲或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类似本案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无论何种原因想变更抚养关系,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都应当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创造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让孩子能健康快乐的长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