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徽光 | 让判决不“打白条” 做让人民群众踏实的法官
司法长河奔涌的浪涛里,有海量案卷中反复淬炼的法理,有合议庭上思维碰撞的星火,有调解室里春风化雨的巧思……此刻,让我们走进“西法徽光”,探寻这群 “正义追光者” 如何以智慧点亮法治苍穹。 即日起,郧西法院开设【西法徽光】专栏,集中刊发审执一线干警的办案心得与思考感悟,碰撞思想火花,开拓工作思路,促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简介:
张汉裕,1972年出生,城关人民法庭一级法官。担任过基层法庭庭长,从事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几十年。
今年,张汉裕法官承办的一起《判后督促履行 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西安市某汽车租货服务部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例入选十堰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在办案过程中,我深知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认可,除了我们法律文书是否说理清楚、判决是否公正外,最大的因素在于法院生效裁判能否兑现成“真金白银”,因此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树牢“审执一体化”理念,坚持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促进当事人对生效文书的自觉履行,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
每一位走进法院 “打官司” 的群众,心中都怀揣着对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他们将矛盾纠纷诉诸司法,既是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更是对法院能为其排忧解难的深切期许。我们作出的每一份判决是否公正合理,后续的执行工作能否落到实处,都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牵动着他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感知。
正因如此,当我们收到诉讼材料后,更应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于那些案情清晰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应当主动开展先行调解,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沟通,一方面省去举证期、答辩期,缩短解纷时间,另一方面通过面对面的协商与疏导,既能快速回应群众的诉求,也能在平和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能即时履行的努力引导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第一时间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让他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受奔波,真正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度与效率。
若双方争议较大,我们也会通过先行调解,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针对性举证,如果证据不足的,告知其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的诉讼风险,当事人也可能会放弃下一步的诉讼,减少后续审理难度,防止矛盾纠纷升级。
在案件审理中,确实无法调解而需要判决的,无论当事人的诉请或抗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在判决前我们应当做好释法析理和判后答疑。
判决作出前,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释明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尤其是对判决结果可能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以案件事实为支撑,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阐释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的不利风险,将其中的法理逻辑、事实关联讲清楚、说明白。这样的沟通既能让当事人提前对结果有合理预期,也能最大限度减少其在收到判决时因认知偏差而产生的情绪波动,更理性地看待裁判结果,从而促进双方在裁判作出前进一步和解。
判后答疑也很重要。判决生效后,主动回应当事人的疑问与困惑,用负责任的态度消除疑虑、化解心结,尽最大努力争取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降低对案件承办法官的对立情绪,也能使败诉方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这种“判前释理、判后答疑”的细致举措,既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逻辑,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也能从源头上减少因误解引发的上诉,让矛盾在司法程序内得到更高效的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一个整体,要坚持全局思维,既提升办案效率,也提高审判质量。我们的审判工作,终究是为了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每份判决都能真正落地执行,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为此,在判决书生效后,应当主动对接义务履行人,在权利方申请强制执行前,积极督促其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清晰告知:一旦权利方申请执行,义务人可能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高消费限制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而这些后果将对其日常生活、信用记录乃至社会评价产生显著负面影响。通过提前释明与耐心劝导,引导义务履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今年我审理的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判决后,我就多次电话联系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督促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义务,一次没效果,就再联系一次,直到第三次联系后,保险公司终于将赔偿款转入我院指定银行账户。
判后督促履行这项工作关乎司法权威的落地,关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以不厌其烦的坚持,推动“纸上权利”转化为“现实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