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娃老人被撞伤,能否索赔“误工费”?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3-11-06 15:14:30

64岁的王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

除了医疗费外,

还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

结果被对方

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


老人帮子女照看孩子,

子女每月支付相应“带娃费”。

“带娃费”属于劳务费吗?

帮忙带孩子是否只是义务?

带娃老人被撞伤是否可以索赔误工费?

法院会怎么判?


在下面这起车祸理赔案件中,

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王女士骑电动车经过一路口时,不慎被驾驶机动车的田某撞倒。经诊断鉴定,王女士肋骨骨折,肩部等全身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机动车驾驶员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女士今年64岁,平时帮女儿、女婿带孩子,女婿每月给王女士工资2400元,现发生交通事故,女儿的孩子没人带,产生了其他额外损失,要求田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


田某及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早就过了退休年龄,没有单位发放的工资,不可能产生误工费,帮女儿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双方就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总计1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关于误工费的请求,但由于王女士的女婿平时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带娃费,没有留下转账记录,就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笔误工费。判决目前已生效。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女士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应当视为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王女士帮自己的子女带孩子,是父母对子女的照顾,不应当产生劳动报酬,应当驳回其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女士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退休年龄并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的年龄,祖孙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王女士帮忙带孩子确实减轻其子女的压力,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观点评析】


1.误工费的法律属性



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误工费赔偿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规定中,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行法中也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可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全部赔偿不仅包括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还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是针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唐德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疑难解释》,2006年版,第79页。]


误工费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 王利民:《民法》,2022年版,第534页。] 误工费是被侵权人的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是间接损失。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误工费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年龄作出明确规定,只要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无法劳动而造成收入的减少,均可以成为误工费请求主体。误工费应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具体金额。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具有劳动能力;二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造成了劳动能力的减损,无法进行劳动;三是受害人因误工造成收入的减少;四是受害人减少的收入应是合法收入。


2.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民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王全兴:《劳动法学》,2005年版,第46页。] 劳动既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宪法并未对劳动年龄加以限制。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王全兴:《劳动法学》,2005年版,第103页。]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是否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是判断能否成为劳动者的依据。影响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年龄、健康、智力及行为自由。[王全兴:《劳动法学》,2005年版,第107页。] 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是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上述暂行办法规定男性干部、工人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女性干部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作出明确规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大多数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健康、智力及行为能力等方面处于较为良好的状态,依然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劳动者。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赋予公民退休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可以选择退休,也可以选择继续劳动,并可以其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3.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仅在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祖孙之间的法定抚养义务。老年人退休后,在身体、健康、智力及行为自由允许的情况下,与子女约定,帮子女带孩子,由子女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老人与子女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认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为;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六十九条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社会活动;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上述条款均是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生活。退休老年人帮助子女照看小孩虽然是处理家庭事务,但也是通过自身劳动,减轻了子女的生活负担,使其子女能安心地在外工作,节省了子女部分家政费用的支出。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一样,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应当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让家务劳动者与职业劳动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综上,退休老人在遭受交通事故时具有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身体损伤,而无法帮子女带孩子,使得退休老人收入的减少,符合人身损害误工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以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