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志》第三章 审 判

编辑: 邓银作者: 郧西法院来源: 郧西法院 时间:2013-09-05 09:09:33

   

第三章   审   判

1979年后,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81年,县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依法惩处一批严重破坏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1983年8月,全县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拐卖妇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此后,法院受理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办理“民告官”案件。1991年增设执行庭。1993年,开展审判方式改革,以庭审为重心,推进三个强化(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1999年,开展清理未执行积案统一行动,连续3年组织“执行大会战”。2000年,设立立案庭,全面推行立、审、执分离,对所有案件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立案、统一移送,实现审判流程管理。至2005年,法院内设14个机构和8个派出中心法庭。县法庭新建办公楼、配备办公用车;县法院和法庭均添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实现办公现代化。

进入21世纪,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注重调解,增进和谐;审理刑事案件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惩治犯罪;审理行政案件主张官民和谐,支持、监督依法行政。从1979-2005年,县人民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35230件。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86年,将刑事审判庭分为刑事审判一庭和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刑事审判二庭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再审。1995年,撤销刑事审判一庭和刑事审判二庭,重新组建“刑事审判庭”,原刑事审判二庭承担的刑事申诉案件划归告诉申诉庭办理。1998年,县法院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1999年3月,撤销少年刑事审判庭,保留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业务归刑事审判庭统一管理。

一、刑事犯罪审判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取消由党委和政府审批案件的制度。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县法院可承办判处“死、缓、无”刑罚的重大案件。“严打”斗争第一战役,针对刑事案件多、移送起诉集中的实际,集中本院大部分干部,不分昼夜,阅卷审判,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审理周期。至1984年,县人民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20件、410人,其中重罪案件125件、163人,分别占总案件数和犯罪人数的39%和39.7%。198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决定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暂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至1990年,县法院审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37件、40人。此后,县法院为配合“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审判一批刑事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刑事犯罪势头。

1991年,全县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斗争。随后,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打击村匪、路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痞、流氓。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较大修改,刑事审判由纠问式向控辩式、由法官包揽庭审活动向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转变。1997年,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1998-2005年,盗窃、伤害、抢劫、交通肇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期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64起、992人在发生法律效力的618名被告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23人,处以其它刑罚468人,免于刑事处罚21人,宣告无罪6人。至2005年,全县共审结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各类刑事案件共计2638件。

二、经济犯罪审判

1980年后,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制定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方针。县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至1986年,县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23件。1987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治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而形成的贪污罪,继续执行从重从严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1990年10月,原河夹财政所农财会计李本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公款50923.24元,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1年后,县法院与检察机关配合,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惩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1981-2005年,共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92件9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73万元。

       

1979-2005年刑事案件审结情况表 单位:件

年度

件数

案     由

故意

杀人

强奸

奸淫幼女

故意伤害

拐卖

人口

抢劫

盗窃

诈骗

贪污贿赂

挪用公款

交通

肇事

过失致人死亡

重婚

其他

1979

35

3

4

0

0

1

0

3

0

0

0

3

0

21

1980

23

2

9

0

2

0

1

6

0

0

0

0

0

3

1981

21

1

8

0

5

0

0

0

0

1

1

0

0

5

1982

46

1

15

0

4

2

1

16

0

1

0

0

0

6

1983

222

1

24

2

12

45

4

61

17

11

0

0

4

41

1984

153

2

18

1

11

43

2

33

13

5

0

0

1

24

1985

72

1

6

2

4

2

1

43

3

1

2

0

0

7

1986

80

0

5

1

4

1

1

41

2

4

3

0

4

14

1987

60

1

3

3

8

2

1

26

5

4

0

0

0

7

1988

88

0

5

7

4

8

1

35

1

5

0

0

8

14

1989

102

1

7

6

7

2

11

43

6

2

0

0

3

14

1990

108

1

5

7

8

2

7

40

2

6

0

0

2

28

1991

136

3

5

6

44

2

14

23

2

6

0

0

9

20

1992

101

0

2

10

14

4

12

38

2

4

0

0

0

14

1993

68

1

2

3

17

0

12

22

0

0

0

0

1

10

1994

99

1

2

7

15

0

20

33

5

1

1

0

1

13

1995

111

2

3

12

13

1

9

42

3

3

3

0

1

19

1996

77

2

3

5

15

1

7

24

3

3

5

0

0

9

1997

66

0

4

6

14

1

9

17

0

2

2

0

11

1998

121

0

8

1

63

0

4

15

0

2

4

3

2

19

1999

130

1

2

3

66

1

10

24

2

2

3

0

3

13

2000

113

7

1

11

65

1

3

4

1

1

5

2

1

11

2001

174

1

5

6

99

0

5

17

1

4

5

1

2

28

2002

122

1

11

0

54

0

3

7

0

6

6

2

0

32

2003

103

2

11

0

41

0

7

12

2

4

7

2

1

15

2004

82

2

12

0

26

0

3

4

1

7

15

1

0

11

2005

125

1

6

0

39

1

6

18

3

6

23

2

0

20

合计

2638

38

186

99

654

120

154

647

74

92

85

17

43

429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72年10月,县法院恢复建制后,设立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民事案件。1978年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多。1978年后,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至1979年,全县审结民事纠纷案件98起。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规定:凡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一律优先立案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民事审判工作进入按诉讼程序办案的新阶段。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县法院据此审理大量邻权、宅基地纠纷及损害赔偿案件。198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由法院包揽调查取证转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纠问式庭审转变为控辩式庭审。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前,这类案件主要是打架斗殴引发的伤害赔偿,《民法通则》实施后主要是道路交通、工伤、学生走失、危险作业造成意外事故、医患纠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990年,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18件。1991年,县法院组织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参加系统培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严格审判制度,提高办案质量。1995年后,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民事审判工作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

1998年后,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买卖、承揽、劳务、债务等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大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案结事了、息纷止争”的工作目标。在审理涉农纠纷、邻里纠纷和群体纠纷时,审判人员深入到农家小院开庭,到田间地头调解,动员双方互谅互让,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991-1999年,民事结案总数11492件,年平均结案为1276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30%。从受案的类型看,过去以民事案由为主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转向买卖、债务、侵权纠纷为主。2000年后,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大和投保人的不断增多,保险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多。

1979-200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974件,结案率98.5%,以调解方式结案占50.7%。其中审结保险案件18件,劳动争议案件40件。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79年前,经济纠纷案件较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纠纷案件开始增多。1981年8月,县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的合同纠纷案件。1982年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县法院据此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借款合同、购销合同、保险合同、加工承揽、租赁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经济审判庭在办案过程中,按照“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审理。90年代,金融机构过量发放贷款难以回收,企业之间相互欠债现象较普遍。县法院根据上级清理“三角债”的指示精神,为各企业提供司法服务。1993年前后,县法院在企业中派驻5个巡回法庭,帮助企业完善经济合同。但此举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有损中立者的形象。1995年,开展“严肃执法年”活动,纠正违反法律规定乱设、乱派审判机构问题,撤销派驻企事业单位的巡回法庭。1997年,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分离,“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说理”六公开。1998年,以理顺农村经济关系、解决各种经济纠纷为服务重点,利用非诉讼手段为农村理顺各类承包、“三提五统”等经济纠纷案件。1999年,县法院开展 “审判质量年”和“执法形象年”活动。1982-2001年,县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共2974件,其中协助企业清欠210件,追收逾期贷款700余万元。2002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经济审判列入民事审判范畴,统称“民商事案件审判”,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9年4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0年,县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在行政审判初始阶段,不愿告、不会告、不敢告的现象较为普遍;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法不理解,因怕当被告而不配合、不出庭、不答辩的情况较多,行政审判收案较少。县法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行政诉讼法》。1990年,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首起行政诉讼案。原告王某从安家河村4组运木料到城关东方村供私人建房所用,被县林业局以运输木材进城无手续、无证件为由而没收。经庭审查实,王某砍伐自留山上的木材和分家所得的木材,是经当地组、村、乡逐级审批,并按照规定已交纳有关税费,并非违法贩运木材。法院认为,被告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县林业局没收原告王某木材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县林业局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与判决以及案件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6月,刘某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关镇东方小区建设用地110平方米,并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准建两层房屋的开工许可证后动工建房,但未经批准而续建第3、4层。10月14日,县城建局检查时发现刘某建房有违法行为,决定立案查处,并下达停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此文书先后送达给刘某的女婿叶某。城建局于10月30日拆除刘某的第4层房屋。为此,刘某诉请法院确认城建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查证:城建局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送达处罚文书,即强行拆除,明显违背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违法。随后作出撤销县城建局2002年10月23日西建决字(200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赔偿刘某财物损失5867元的判决。为促进依法行政、“官”民和谐,1991年至2005年行政审判庭先后13次在县委党校、城建、房管、交通、计划生育等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培训班上,举办《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讲座,参加培训1200余人次。

行政审判庭成立后,收、结案总量在全市基层法院中位于前列,且办案质量较好,上诉案件中无一件发回重审。2005年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行政审判先进集体”。1990-2005年,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审结行政案件145件,其中维持31件,撤销24件,撤诉71件,其它方式结案19件。

全县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收结情况表

类型

件数

年度  

民事案件

经济案件

行政案件

收案(件)

结案(件)

收案(件)

结案(件)

收案(件)

结案(件)

1979

112

93

1980

108

89

1981

154

139

1982

173

157

8

8

1983

167

153

1

1

1984

198

181

12

8

1985

296

274

68

46

1986

654

535

101

68

1987

587

547

84

69

1988

679

648

172

161

1989

752

685

180

165

1990

976

917

283

262

2

2

1991

1140

1079

220

210

8

8

1992

1132

1045

102

96

3

3

1993

1344

1270

214

206

9

9

1994

1280

1239

232

227

8

8

1995

1503

1459

221

217

7

7

1996

1303

1272

294

236

9

9

1997

1486

1458

242

238

9

9

1998

1227

1198

173

167

9

9

1999

1077

1038

158

157

6

6

2000

1126

1102

215

214

10

10

2001

1021

1008

224

218

4

4

2002

1249

1236

526

516

12

12

2003

1066

1027

420

419

7

7

2004

1052

1044

414

407

30

30

2005

1085

1081

343

338

12

12

合  计

22947

21974

3204

2974

145

145

第五节  执行工作

一、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990年前,县法院审判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文书,除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部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外,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讼行政案件,实行审执合一制(即案件由某庭审理就由某庭执行)。进入90年代,每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均在千件以上,待执行的案件逐年上升。1991年,县法院设立执行庭,专门负责全院执行工作的管理,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非诉案件仍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各基层法庭仍以自审自执为主,对难以执行的案件,再移交执行庭执行。1992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从1995年开始,在案件执行程序中采取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集中公开执行、公告督促执行等措施。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书仍有部分得不到执行。1999年,县法院将全县执行工作现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法院拟采取的措施等问题,向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县委下发的(1999)22号会议纪要,确定县委、县政府积极领导和全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定期听取执行工作汇报,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县人大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县纪检会、政法委明文指出:对党员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将法院执行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不积极配合执行的实行一票否决。县人民法院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布《通告》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开展“执行年”活动,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书确定的义务。2001年,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三统一”机制;实行审查权、裁判权、实施权三权分离;采取“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悬赏公告”、“集中执行”等措施促进执行。当年执行结案385件。2005年,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统一领导和协调执行工作。1992-2005年,累积执结案件4388件。

二、非诉案件的执行

198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审判庭审查执行申请,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有据的依法裁定强制执行,支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维护行政行为的有效性。1999年,县城建局申请执行郧县二建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由于该公司的建筑物已全部出售给住户,若强行拆除,会对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经向县委、政府汇报案情后,法院调整执行方案,采用罚款方式,变通执行。1990-2005年,依法执结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2705件。

1987-2005年执行案件审结情况   单位 :件

案由

年度

已裁判生效文书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审结执行

小计

民商事

刑事案件

财产部分

小计

土地

城建

计划生育

税务

农业

自然资源

其他

1987

1988

1989

1990

12

1991

12

1992

64

62

2

28

2

1

1

15

9

1993

121

118

3

48

5

4

11

28

1994

280

279

1

54

5

2

47

1995

312

309

3

47

6

4

1

36

1996

95

95

57

1997

103

103

100

1998

497

493

4

101

1999

400

400

160

2000

376

375

1

286

2001

385

374

11

526

2002

456

427

29

439

30

28

8

45

327

2003

514

509

5

338

15

11

9

303

2004

411

409

2

259

9

10

1

239

2005

374

360

14

262

18

22

3

6

213

合计

4388

4313

75

2705

18

81

86

15

21

51

1202

第六节  审判监督

1978年前,审判监督主要采用党委成立复查办公室,组织专班集中复查重点案件的方式进行。1978年后,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中发[1978]78号)。1979年2月,县委成立复查处理冤假错案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法院抽调本院干部及部分公社的司法助理员,组成专班,对“文革”期间和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判处的刑事案件全面复查。至1986年,共复查刑事案件461件。

1980年,县法院对“文革”期间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3案22人复查,没有发现错杀,对两件定性不当的案件,作出改判。此后,县法院解决历史遗留的政治性案件,重点复查“文革”前判处的涉及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案件,以及提出申诉的其它政治性案件,并为在“文革”中遭受迫害,且不应受刑事处罚的人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县法院根据改判有理,维持有据,有冤必伸,有错必纠,半错半纠,不错不纠维持原判的原则,对所有上诉案件依法通过再审程序,进行再审。至1986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200余件,做到 “件件有答复、案案有结论”。1989年,设立告诉申诉庭,专门办理申诉案件。1990年后,告诉申诉审判工作拓展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申诉再审。1998年,撤销告诉审诉庭,设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等案件的复查答复和再审。同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审判监督庭负责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确认。2002年,县法院原审田某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裁判文书生效后,中院指令县法院再审。经再审查明,田某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的金额5900余元,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指控的破坏选举行为尚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再审判决宣告无罪。田即向县法院要求刑事赔偿。县法院认为:田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款,确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原审判决宣告前被羁押,这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田不服向中院申请复议,中院维持县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至2005年,共审结各类再审案件382件。

1987-2005年审判监督案件审结情况表   单位:

   

年度

已审结

件 数

刑  事

民 商 事

行  政

赔  偿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1987

79

161

79

1988

59

86

53

6

6

1989

36

42

35

1

1

1990

18

24

17

1

1

1991

8

15

8

1992

17

18

13

4

4

1993

19

16

13

7

6

1994

15

13

11

5

4

1995

15

3

3

14

12

1996

3

3

3

1997

4

1

1

4

3

1998

10

1

1

10

9

1999

12

14

12

2000

18

19

18

2001

13

13

13

2002

17

1

1

16

16

2003

14

1

1

12

12

1

1

2004

16

3

3

12

12

1

1

2005

9

7

7

1

1

1

1

合  计

382

385

239

148

139

2

2

2

2

说明:收案数有旧存转新收

第七节  司法技术

1980年前,县法院无专职法医。1981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法院配备专职法医1人。1991年,设立法医室。1990-1992年,县法院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各乡镇医院聘请兼职法医17人,可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县法医室再作出重新鉴定处理。兼职法医所从事的鉴定业务,在年终统一上报县法院法医室汇总存档。1993年,法医室更名为司法技术室。1997年又更名为司法技术科。

1997年后,司法技术业务扩展较快,通过依法对外委托途径,由过去单一对人体重伤、轻伤、轻微伤以及人体伤残鉴定、刑场验尸、医药费审查、法医咨询等的法医业务,扩展到财会鉴定、文鉴、痕鉴、产品质量鉴定、不动产和动产的评估等方面。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2005年4月,县法院陆续撤销设在全县15家医院的法医门诊,不再行使司法鉴定权。至2005年,共办理司法鉴定5240件。

第八节  司法警察

1993年,组建司法警察,与执行庭一起办公。199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司法警察单独设立,成立司法警察队,并配有警用枪弹和警用器械。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司法警察队改称为司法警察大队。县法院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值庭行为规范》、《提押看管人犯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003年春,全国首次司法警察会议在湖北召开,并举行技能阅警式。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代表十堰市法警参加此次阅警式,并获得集体三等功,司法警察大队长沈胡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优秀人民司法警察”称号。至2005年,县法院有8名司法警察,配合法院处决人犯17次;参与执行各类案件2188件,出动警力10472次,查封、扣押318次;在配合刑事审判工作中,值庭1452次,押解人犯1518次。

第九节  人民法庭

1951年1月9日,中南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南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2月,成立郧西县人民法庭,并在本县所属的11个区分别设立郧西县人民法庭分庭,各分庭审判长均由所在区的区长担任。主要职责是保障有关社会改革的各项政策、法令的正确实施,镇压反革命及一切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52年2月,郧西县人民法院成立,县法庭及其分庭相继撤销。1954年10月,县法院派出两个巡回法庭,分别设在四区区公所(关防)和六区区公所(夹河)。其职责是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66年 “文革”开始后,人民法院(庭)工作中断。

1972年10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工作。1973年3月,重设上津、关防、夹河3个人民法庭。1979年,设立五顶人民法庭。1984年10月,增设城关、土门、庙川(今湖北口回族乡)、景阳、六郎、羊尾、马安、河夹、安家等9个人民法庭。原五顶人民法庭更名为观音人民法庭。先后解决12个法庭的生活、办公用房,建筑总面积达2820平方米。1991年,增设香口法庭。1992年,增设寺沟法庭,法庭总数最多时有15个。2000年春,县法院开展机构改革,设立城关、香口(土门)、上津(槐树)、店子(关防、湖北口、景阳)、夹河、羊尾(涧池)、马安(观音、六郎)、河夹(安家、三官)8个中心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所辖乡镇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本庭审理的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79-2005年,人民法庭共审理各类案件计14000余件,占全院审理案件总数近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