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房屋场地腾庄案
8月13至16日,郧西法院52名干警在35名公安民警、10余名基层组织人员的配合下,利用4天时间,强制执行一起房屋场地腾庄案,现场将被执行人王某在申请执行人县人武部的原民兵训练基地场地及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原材料及成品等搬运至指定中转场地,拆除自行建筑物,将全部场地交付给县人武部。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人武部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郧西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0月31日判决由王某自行腾出并搬走其租用县人武部位于佘家湾原民兵训练基地场地及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原材料及成品等,拆除自行建筑物,返还租赁县人武部的房屋及全部场地,支付租赁费1700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人武部于2015年4月21日向郧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五日内自行腾场搬出,被执行人未在该期限内履行。同年5月11日郧西法院发出迁出公告,限期自行迁出,被执行人王某以正与申请执行人和县政府协商处理且无搬离场地等理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搬离、腾场义务。因该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郧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县人武部于2018年6月25日提供中转场地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王某搬离租赁场地。
因该场地已被征用规划建设学校,同时也是涉军改革财产处置案件。为确保此次房屋场地腾庄执行活动顺利进行,郧西法院积极向县委汇报,召开案件执行工作协调会,协调县宣传部、公安局、教育局、卫计局、城关镇、供电供水公司等单位参与协助执行,明确参与协助执行的各单位职责。法院院长付洪担任此次执行活动的总指挥,制定了执行预案,将执行干警和参与协助执行的人员分为6个执行小组,分别负责执行实施、处突、思想稳控、宣传应急、执行监督。
13日清晨5:30,郧西法院52名执行干警整装赶赴执行现场,按照既定的执行预案,分工执行。在执行现场,冒着38°的高温,法警拉起警戒线,清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执行人员认真记录执行现场,对所有物品拍照、登记、交付,并指挥施工人员安全有序施工、运输,耐心细致的宣传法律,疏导无关人员,稳控当事人。在参与协助执行单位人员及执行干警的通力协作配合下,此次房屋场地腾庄执行活动顺利有序进行。经过4天的执行,全部场地腾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郧西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城关镇基层组织代表监督见证此次执行活动,郧西电视台记者随行监督报道。监督见证执行的人员纷纷为法院点赞,认为法院整个执行活动依法规范,文明有序,执行作风扎实、声势强大、效果明显,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树立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