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以法之名,守护“少年的你”
少年如春芽破土,法治如细雨泽被。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夹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撤销监护权纠纷案件,通过精准的司法举措,让未成年人“有家可归”,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胡某与李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2016年4月,二人在外务工期间未婚生育女儿李小某,随后带女儿回到郧西老家生活。在李小某仅三岁时,生母胡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此后,李小某一直由其生父李某独自抚养。2025年7月,李某因病去世,李小某瞬间陷入了无人监护的艰难处境。此时,生母胡某虽在法律上是李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但离家后已与他人结婚生子。面对女儿的困境,胡某不仅未履行监护职责,还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李小某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
法庭受理该案后,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审理工作。经审理,法庭认为:被监护人李小某生父李某死亡后,生母胡某虽为法定监护人,但未能履行对李小某抚养、照顾、教育的监护职责,且主动放弃监护权。同时,李小某也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法定监护人,而其生父李某的表兄弟陈某夫妻二人自李某过世后便一直抚养李小某至今,也自愿申请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且具备相应监护能力,该申请得到李小某本人及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一致同意。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陈某夫妻作为李小某的监护人,最有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保障。基于此,法庭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胡某对李小某的监护权,指定陈某夫妻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温情回访】
判决生效后,法庭第一时间与李小某、陈某夫妻及村委会沟通衔接,确保监护权顺利交接,并且积极开展回访工作。通过回访了解到,陈某夫妻对李小某关怀备至,将其学习、生活安排得井井有条。如今,李小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法官说法】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关于未成年监护人的指定,郧西法院坚持弘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结合案件实际,合法、合情、合理地确认监护人。每一个决策、每一次判断,都凝聚着郧西法院对未成人深深的关怀与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