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把离婚时约定给孩子的房子卖了,这案子法院判了……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3-10-20 15:21:32

协议离婚古时又称“和离”,是一种常见的结束婚姻的方式,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赠与子女。


2018年,代先生与妻子离婚时约定:“7岁的儿子由代先生抚养,登记在女方名下位于璧山区东林大道的一处房产归女方和儿子共同所有,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女方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令代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而且双方已在民政局登记的协议,女方却公然违反了。



2023年2月,女方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获款34万元。代先生认为女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遂自己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卖房款返还儿子。

女方辩称,一是代先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实际权利人应为第三人(二人之子),故第三人应作为原告,而代先生应作为法定代理人。二是案涉房屋女方已经出售,出售款项为340000元,本案涉及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履行,现女方撤回对第三人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离婚协议的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列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现双方因离婚协议中涉及该房屋内容的履行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代先生作为原告与讼争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340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呢?

首先,双方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经生效,协议的内容包括对共同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父母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人子女房产的行为,无权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结果,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同条款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而且,离婚协议订立的各个条款都是服从和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主要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一项改变都有引起其他条款变化的可能。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而非单纯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在婚姻关系已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撤销财产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更多财产的行为发生。故女方单方撤销赠与行为无效。

是否属于附期限或条件的赠与呢?

因双方约定:“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从内容上看系附期限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虽第三人尚未年满18岁,但被告已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导致第三人年满18岁后,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亦无法履行。因此,原告亦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向第三人支付。

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