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法院协调执结金融借款案助力脱贫攻坚战

编辑: YYQ作者: 叶银青、何丽东来源: YXFY 时间:2018-08-24 09:20:13

近日,湖北郧西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金融机构债务169万余元。同时,支持了政府精准脱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王某、余某某经营的郧西县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为郧西县招商引资项目。2013年,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王某、余某某向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郧西支行)申请借款。2014年2月20日,王某与邮政银行郧西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同日,王某某与邮政银行郧西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度抵押合同》,约定以王某某、付某某共有的位于郧西县香口乡下香口村3组的31套住宅作为抵押,为被告王某、余某某提供金额为432.7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王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后,共计支用借款259万元。因王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内,只按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邮政银行郧西支行遂书面通知王某、余某某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2016年7月13日,郧西法院立案受理了邮政银行郧西支行诉王某、余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邮政银行郧西支行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王某、余某某共同偿还邮政银行郧西支行借款本金169万余元及利息、罚息。被告王某、余某某不能清偿债务时,原告邮政银行郧西支行对被告王某某、付某某所有的位于香口乡下香口村3组的31套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32.7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余某某不服判决,向十堰市中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文书生效后,王某、余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郧西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询了四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查封了王某某、付某某作为抵押担保的31套房屋, 但该房屋出售不易,拍卖也较难。今年年初,按照精准扶贫工作要求,香口乡正筹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房,但因选址困难,保障房建设迟迟未动工。得知该情况后,郧西法院积极与乡政府、邮政银行郧西支行、王某某、付某某协调,经多次做工作,最终王某某同意香口乡政府购买其用于抵押担保的其中的21套房屋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安置村民,并委托香口乡政府直接将购房剩余款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用于清偿欠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郧西支行的债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邮政银行郧西支行向郧西法院申请解除对王某某、付某某所有的31套房屋的查封,郧西法院及时裁定解除了查封,以方便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案的妥善执行,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有力支持了当地精准扶贫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一个多月以来,在执行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郧西法院扎实开展涉金融案件百日攻坚活动,用足用活用尽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涉金融案件的执结力度,共执结涉金融案件10件,执结标的额达416万余元,发布1期专版41名涉金融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扎实推进专项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