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2025年)

来源: yxfy 时间:2025-06-27 10:42:24


悬赏公告


(2025)鄂0322执悬2号

本院在执行朱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海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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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朱海斌,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朱城新区孙畈里129号。

执行标的:90246元、诉讼费1068元

执行案号:(2023)鄂0322执61号

执行依据:(2022)鄂 0322 民初 1778 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海斌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5)鄂0322执悬3号

本院在执行常靖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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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常靖,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李百户村1组27号。

执行标的:116538元

执行案号:(2025)鄂0322执127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2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常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36590  

联系人:林法官






悬赏公告


(2025)鄂0322执悬4号

本院在执行蒋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立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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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蒋立新,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涧池乡涧池居委会1组。

执行标的:39683元

执行案号:(2024)鄂0322执492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2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蒋立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989  

联系人:张法官






悬赏公告


(2025)鄂0322执悬5号

本院在执行曹天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天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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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曹天林,男,1981年05月02出生,汉族,住郧西县观音镇县沟村7组。

执行标的: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440元

执行案号:(2022)鄂0322执恢214号

执行依据:(2020)鄂03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曹天林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