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审结首起少年刑事案

编辑: 李思山作者: 李思山、汪文玲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6-09-18 15:40:45

9月9日,郧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在郧西县看守所宣判了一起少年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该院今年成立家事少年审判庭以来审结的首起少年刑事案件。

今年5月,郧西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经申报郧西县委同意,郧西县编制委员会批准,郧西法院于7月中旬成立了家事少年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全县范围内家事案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将原来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的涉及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转由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8月25日,郧西县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了这起少年刑事案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被告罗某(生于,1999年9月18日,犯罪时只有16周岁)伙同余某(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郧阳区、郧西县盗窃他人经营的商店内的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同年5月4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罗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委托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罗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罗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主动交纳了罚金。